2023年12月01日,國家藥監局發布《體外診斷試劑穩定性研究注冊審查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請人對體外診斷試劑穩定性進行充分的研究,并整理形成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注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2023年12月01日,國家藥監局發布《體外診斷試劑穩定性研究注冊審查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請人對體外診斷試劑穩定性進行充分的研究,并整理形成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注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體外診斷試劑穩定性研究注冊審查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體外診斷試劑穩定性進行充分的研究,并整理形成注冊申報資料,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注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體外診斷試劑穩定性研究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注冊申請人和技術審評人員使用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審評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體外診斷試劑(含校準品、質控品)在制造商規定條件內(儲存、運輸、使用等)保持其性能特性的能力稱之為穩定性,通常使用時間、次數等進行量化。本指導原則適用于體外診斷試劑以下研究類型:
(一)實時穩定性
實時期穩定性,也稱貨架穩定性,用于確定產品的有效期。在制造商規定的儲存條件下、直至失效期的時間段內,體外診斷試劑在其原始包裝內應保持其性能特性。
(二)使用穩定性
使用穩定性用于確定產品在投入使用后保持其性能特性的時間或次數等。申報產品可根據產品特性和使用情況提供不同類型的使用穩定性聲明,如開瓶/開封穩定性、復溶穩定性、機載穩定性、凍融次數等。如涉及校準品,還應提交校準頻率或校準穩定性研究。
(三)運輸穩定性
運輸穩定性用于驗證運輸過程中環境條件的變化對體外診斷試劑實時和使用穩定性聲明的影響。
申請人可通過加速穩定性研究、相似產品的研發經驗探索性外推申報產品穩定性,但說明書中穩定性聲明應基于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下生產的申報產品的真實測試數據。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體外診斷試劑產品注冊和變更注冊涉及的穩定性研究,包括申報資料中的部分要求,其他未盡事宜,應當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的要求。
二、注冊審查要點
(一)檢測用材料及樣本要求
1.待評價試劑要求
在保證產品原材料和生產工藝穩定可靠的基礎上,應采用符合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要求的條件下生產的體外診斷試劑進行穩定性評價。申請人研發實驗室配制試劑的穩定性研究資料不作為注冊資料提交。
2.檢測系統要求
體外診斷試劑的檢測系統是指由樣本處理用產品、檢測試劑、校準品、質控品、檢驗設備等構成的,可完成樣本從處理到最終結果報告所有階段的組合。穩定性研究中檢測系統應與說明書聲稱保持一致。除待評價試劑外,申請人應明確檢測系統其他組成部分的基本信息,如產品/儀器名稱、規格和型號、批號、注冊人名稱、注冊證號/貨號等。這些配套材料應盡可能限于單個批次,以避免批間變化對穩定性評估的潛在影響。如研究過程中檢測系統其他部分發生變化,必要時,應評估其對穩定性研究的影響。
研究中機型應選擇說明書聲稱適用機型之一。機載穩定性應選擇所有機型進行真實機載研究,如不同機型間試劑倉設計、進樣模式、溫濕度范圍等無差異,也可選擇代表性機型研究。
3.檢測樣本要求
模擬待測組分或基質、質控品等不能完全代表真實樣本屬性,穩定性研究應采用可穩定保存的、與預期適用的樣本,優先選用真實臨床樣本、真實樣本基質或符合相關指導原則的企業參考品。對于難以長期穩定保存或難以獲得等的樣本,可在不同時間點使用經申請人定值的樣本,也可考慮模擬等方式代替,并提交合理依據。根據樣本適用性研究,對具有可比性的樣本類型,可選擇一種樣本類型進行穩定性評價;對于不具有可比性的樣本類型,應對每種樣本類型分別進行穩定性評價。
檢測用樣本應包含不同濃度水平,以確保聲稱測量區間內檢測的穩定性,一般應包括低濃度、中濃度、高濃度、應盡量包括醫學決定水平(如有)等。
(二)檢驗批次
基于不同評價目的或研究類型,檢驗所需最少批次也不同,基本要求如下:
1.實時穩定性研究,需要3批試劑。
2.使用穩定性研究,需要1批試劑。
3.運輸穩定性研究,需要1批試劑。
4.延長有效期聲稱,除需使用3批試劑進行實時穩定性研究外,還需使用1批試劑進行使用穩定性。
如產品存在不同包裝形式,應詳細提交包裝材料、容器設計、密閉系統、裝量等圖文對比,如差異較大,應分別進行穩定性評價。
對于其他特殊情況,申請人應結合產品特性、生產工藝及反應體系研究、風險評估等資料,在上述最少所需批次、包裝形式的基礎上增加驗證。
(三)評價指標
申請人應根據產品特性、產品設計輸入要求、相似產品的穩定性研究經驗,選擇能反映在儲存期間產品質量、安全性或有效性潛在變化的指標。定量檢測試劑建議至少包括檢出限、重復性、線性,定性檢測試劑建議至少包括陰陽性符合率、檢出限、重復性,校準品質控品建議進行被測量漂移(被測量隨時間的變化)。應明確評價指標在每一時間點的重復次數。
評價指標應盡量設置為客觀、可量化指標,如膠體金定性試劑,可設置基于色度評分的顏色變化指標。
(四)驗收標準
基于二、(三)評價指標的選擇,申請人應在試驗設計之初確定每項評價指標的合理可接受標準,如最大容許漂移限值、置信區間、變異系數等。結合產品預期適用人群、受益/風險分析,申請人應針對指標設置的合理性提交依據。
(五)儲存條件
體外診斷試劑穩定性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溫度、濕度、光照等。申請人應明確申報產品儲存條件具體范圍,如冷藏2~8℃,冷凍-20℃±5℃、開封后濕度60%~80%,機載溫度2~8℃等,并在聲稱“最差條件下”進行整個時間段穩定性研究。
溫度是穩定性研究中的主要影響因素。對于儲存溫度范圍跨度較大的產品,應考慮至少在上限和下限進行試驗。對于儲存溫度范圍較窄的產品,可在范圍內單個溫度進行試驗,如2~8℃可選擇5℃。
對于開封后可儲存、需要復溶、反復凍融等的產品,應根據具體情況對使用過程中涉及的條件(如溫度、濕度)和使用頻率設計相應的穩定性試驗。
運輸穩定性應充分考慮運輸路線、交通工具、運輸距離/時間、裝載模式、極端低溫/高溫、儲存后運輸等運輸中可能遇到的各種條件;對于需要冷鏈運輸的產品,應盡可能對產品脫冷鏈的溫度、次數、總時間等制定相應要求。結合對實際運輸條件和產品包裝的認知及調查,申請人可設置多種環境因素及其序列變化來模擬產品可能遇到的“最差情況”,這些因素可能包括高溫、低溫、凍融循環、機械應力(如跌落、振動、堆放)等。
(六)評價時間
實時穩定性整個研究中至少設置四個時間點:開始(T0)、中間(Ti…)、聲稱時間點(TN)、超出聲稱時間點(TN+1)。開始時間點(T0)應盡可能接近生產時間,超出聲稱時間點(TN+1)建議聲稱時間之后為聲稱時間之后10%至20%的時間范圍或其他合理范圍,為不確定性預留空間。在此基礎上,建議申請人合理增加若干中間時間點,以便識別早期漂移。
使用穩定性應根據實際使用情況、結合產品有效期,對開瓶、凍融等設置合理時間間隔。對于開瓶穩定性較短的產品,建議取近效期末產品進行開瓶穩定性研究。
運輸穩定性應將真實運輸或模擬運輸后保存至有效期末,運輸開始時間盡量接近生產時間,以確定產品穩定性聲明是否受到運輸條件的影響。
(七)試驗設計
大多數體外診斷試劑適用于經典的穩定性研究設計,即 研究開始時將產品置于儲存條件下,并在規定的時間點取出進行試驗,不同時間點結果與T0進行比較。經典穩定性研究設計易帶入測量程序的長期變異,如樣本的不穩定性、配套試劑批次變更、操作人員變動、儀器的維護或變更等,因此研究中應注意盡量減少這類變異。
根據產品保存情況及凍融耐受度等條件,申請人也可在提交充分依據的基礎上選擇其他設計類型,如同步穩定性研究設計或參比錨定實時研究設計等。
(八)試驗方案
穩定性結論應在預先設計的方案所產生的數據基礎上獲得。研究開始前,申請人應針對待測產品中所有組分(試劑、校準品、質控品)制定詳細試驗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研究內容,實時穩定性、凍融穩定性、機載穩定性等;產品名稱、包裝規格、批次;配套產品/儀器背景信息,如注冊證號/貨號、批號、儀器型號、注冊人名稱等;待測樣品信息,如樣本類型、來源、儲存條件等;試驗設計;儲存條件,包括運輸條件、使用條件等;評價指標及驗收標準;檢驗時間點及間隔;數據分析方法;及其他與穩定性研究相關內容。
(九)研究報告
穩定性研究應在建立合理的評價指標和可接受的驗收標準基礎上、根據實時研究數據,對不同評價指標分別進行分析,并對產品穩定性試驗結果進行綜合評價。
1.穩定性研究報告應包括:遵循的研究方案;產品 /配套產品/待測樣本信息;原始研究數據,包括產品批次、樣本編號、具體溫度/濕度、實測數值等;數據分析和總結;結論等。
2.數據分析和總結
每個檢測樣本和每個批次產品在不同時間點采集的穩定性數據應進行趨勢分析。根據驗收標準的不同,評價指標應選擇相應的分析方法:對于半定量數據結果或不發生顯著變化的指標,如顯色范圍不超過1個色度、pH7.5±0.1等,可直接根據原始數據明確是否符合驗收標準,而無需進行正式統計分析;對于試驗結果隨時間發生變化或需進行數據處理的指標,如被測量漂移、精密度等,應進行離群值檢驗、線性回歸分析、CV分析等。
3.結論
申請人應明確產品的儲存條件、開瓶條件、凍融次數等,通過穩定性研究結果的分析和綜合評估,明確產品穩定性結論,并在說明書【儲存條件及有效期】項下簡要描述。當不同生產批次所獲得的穩定性持續時間不同時,有效期結論應設為所有批次中的最短時間。
三、參考文獻
[1]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Z].
[2]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號 [Z].
[3] GB/T 29791.1-2013,體外診斷醫療器械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標示)第1部分:術語、定義和通用要求[S].
[4] CLSI. Evaluation of Stability of In Vitro Medical Laboratory Test Reagents. 2nd ed. CLSI guideline EP25. Clinical and Laboratory Standards Institute; 2023.
[5] YY/T 1579-2018, 體外診斷醫療器械體外診斷試劑穩定性評價[S].